重庆市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3-09 15:18  文章来源:重庆市公众信息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5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1正式施行。现将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建设完工,申请《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已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营、储存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七)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新设立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储配站还应提供《气体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

三、原依法取得《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办《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并交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原依法取得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未满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属储配站的,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气体充装许可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换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属瓶装供应站(点)的,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及有效期(两年)内的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换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其换领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沿用《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换领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办《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四、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在2007631日前完成现有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换证工作。200771日起,原《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五、《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分正、副本,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制定统一样式,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直接与印刷厂联系购买。

六、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地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经济类型;

(五)储存地址(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地址);

(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九)证书编号。

七、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渝BX(液化气)字[××××]××××号”,其中: B区县(自治县)代字,X区县(自治县)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损毁申请补发的,原编码不变。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经营许可证及编码作废。

八、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工作。并于每月8日前汇总上月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市商委填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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