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凡是以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我委备案(区商委市场流通科,联系人:陈安宁,电话:66210699)。违者,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给予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请各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严格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商业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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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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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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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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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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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期限 |
年 月 日 至 月 日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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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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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条件 (可提供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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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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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说明:1、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场,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在促销结束后15日内填写此表报当地商贸主管表明备案。2、表中所列项目应认真如实填报,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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