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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促销活动实行备案的通知
2007-02-09 16:59  文章来源:巴南区商委市场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区内各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凡是以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我委备案(区商委市场流通科,联系人:陈安宁,电话:66210699)。违者,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给予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请各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严格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商业委员会

              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备案时间:              

促销活动名称

 

促销原因

 

促销方式

 

促销规则

 

促销期限

      日 至    日计  

促销商品

 

限制性条件  (可提供附件)

 

安全措施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说明:1、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场,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的促销活动,在促销结束后15日内填写此表报当地商贸主管表明备案。2、表中所列项目应认真如实填报,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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