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劲、杨胜芬:
你们报来的《关于在姜家设立液化气瓶装供应点的申请》收悉。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38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联合在巴南区姜家镇设立重庆凯腾燃气有限公司姜家纹石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
二、请你们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28-2006)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我委申请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三、巴南区商委于2007年7月9日下发的设立姜家液化气瓶装供应站批复(巴南商发[2007]61号)同时作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接文后抓紧办理消防等手续,并将动工建设手续报我委备查。逾期未动工建设和未将动工建设手续报我委备查的,本批复自行失效,不再续期。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