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全、朱大禄:
你们报来《关于成立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石滩瓶装供应点的请示》收悉。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38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在巴南区石滩镇设立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石滩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点。
二、请你们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28-2006)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我委申请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三、巴南区商委于2007年7月4日下发的设立石滩液化气瓶装供应站批复(巴南商发[2007]45号)同时作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动工建设的,本批复自行失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