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重庆出台二十条政策,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依法按实际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
四、入驻重庆市“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物流基地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出让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存量分成),由市财政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规费后,返还物流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重点现代物流企业以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原土地使用权属划拨用地的,可按工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
六、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对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设施进行易地搬迁,原企业使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相关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环保搬迁范围,原企业用地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用于搬迁安置。
七、经出让的物流发展用地,必须依法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执行。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经营性项目;对经市政府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审批后,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后,按新的用途重新招拍挂出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凡在我市设立的物流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经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享受国家支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物流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二、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三、物流企业在保税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按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查批准,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参照国家物流税收改革试点政策,执行相应的营业税计征管理办法和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规定。
十五、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物流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软件开发和关键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经批准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十六、对列入“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大型物流项目和新增的市级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十七、新建、改建、扩建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十八、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高速公路收费优惠政策。
十九、凡在重庆登记注册的核载吨位在20吨以上的单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享受运管费缴纳优惠政策。牵引汽车列车的半挂牵引车按其整备质量的50%核定运管费计征吨位。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整车形式)、承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半挂车、其他载货汽车按20吨计征运管费,其超出部分免于计征。
二十、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在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时,按企业营业车辆总吨位大小,可分别按75%―89%的比例包缴。重点现代物流企业新增的车辆,按企业当年享受的包缴比例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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