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38号)和重庆市人民市政府法制办渝文审〔2007〕5号文件规定:申请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已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六)经营、储存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七)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八)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新设立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储配站还应提供《气体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