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全市各级政府要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2、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落实减免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社区回收网络公司通过连锁经营方式拓展的分支机构,符合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社区回收网络公司、新(扩)建的集散交易市场和回收处置中心,可在2010年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资金、用地上给予支持。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市场、分拣等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保障用地,其用地和各种规费按照工业园区用地政策执行,免收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其金额较大的经国土部门批准,可延期支付或分期交纳。
4、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的社区回收站(亭)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户,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5、对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回收运输专用车按我市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的政策执行。
6、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移民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